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維莉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7074號、第38166號、第39531號、第40222號、第40223號、第40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維莉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告訴人黃致棨之報案資料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 林傑昊 之報案資料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 黃昱銨 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 劉妍萱 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 賈承澔 之報案資料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如以為該多數動產屬於一人所有或監管,因只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固僅應論以一個竊盜罪;如知悉該多數動產分屬數人所有或監管,則應認為侵害數個財產監督權,而論以該罪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就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所為,接續竊取同一被害人之2頂安全帽,顯係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屬接續犯。又本案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財物,固然分別為告訴人黃昱銨、劉妍萱所管領,惟犯罪時間、地點均相近,各客觀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被告自始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將數個舉動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被告以一行為破壞告訴人黃昱銨、劉妍萱之財產監督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竊盜罪。公訴意旨認如附表編號4至5部分應以數罪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7次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王維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8罪,均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意再為本案同類型犯罪,足徵並未真正悛悔改過且有特別惡性,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之7罪均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第38166號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7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8「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均已變賣等語,惟此部分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且無從查證被告確切之變賣所得,要難逕以被告之變價所得作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仍應以原利得為其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故被告竊得如附表「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財物(新臺幣)

主文

1

113年3月19日4時20分許

臺中市北區育才南街與雙十路口

SOL廠牌、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2,500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15日20時41分許

臺中市東區大智北路與八德街菜市場機車停車格

RSV廠牌、深黑色彩繪全罩安全帽1頂(價值5,000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5月15日23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機車停車格

RSVCayenne廠牌3/4罩安全帽1頂、廠牌型號不詳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共6,750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5月17日23時11分許

臺中市東區大智北路與八德街菜市場空地

附有藍芽耳機之KYT廠牌、紅色安全帽1頂(價值5,499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有藍芽耳機之黑色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4,000元)

6

113年5月20日2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

沃狼廠牌、綠色小丑彩繪圖案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000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6「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6月1日4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機車停車格

附有藍芽耳機之KYT廠牌、雪怪彩繪圖案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5,000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7「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6月11日1時43分許

臺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與自由一街口

附有藍芽耳機之WRF廠牌、綠色安全帽1頂(價值6,800元)

王維莉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8「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登股

113年度偵字第37074號

113年度偵字第38166號

113年度偵字第39531號

113年度偵字第40222號

113年度偵字第40223號

113年度偵字第40321號

  被   告 王維莉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莉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 鄭星綸 等8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騎乘三輪自行車逃逸離去。嗣鄭星綸等8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王維莉到場說明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星綸、黃致棨、黃昱銨、 劉姸萱鍾暐彤 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及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維莉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星綸、黃致棨、黃昱銨、劉姸萱及鍾暐彤於警詢中指訴、被害人林傑昊、張 文聲 及賈承澔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文書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附表所示之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其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是本案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過苛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品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依被害人遭竊時間排序):

編號

被害人

遭竊時間

遭竊地點

遭竊財物

證據清單

備註

1

鄭星綸(提出告訴)

113年3月19日4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街○○○路○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SOL廠牌、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2500元),被告並以100元至200元左右之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

113年度偵字第38166號

2

黃致棨(提出告訴)

113年5月15日20時41分許

臺中市東區大智北路與八德街菜市場機車停車格

告訴人黃致棨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之RSV廠牌、深黑色彩繪全罩安全帽1頂(價值5000元),被告並以150元至200元左右之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4張

113年度偵字第40223號

3

林傑昊

113年5月15日23時1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機車停車格

被害人林傑昊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RSVCayenne廠牌3/4罩安全帽1頂(價值2700元)、廠牌型號不詳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4050元),被告並以每頂15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現場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6張

113年度偵字第37074號

4

黃昱銨(提出告訴)

113年5月17日23時11分許

臺中市東區大智北路與八德街菜市場空地

告訴人黃昱銨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KYT廠牌、紅色安全帽1頂(價值5499元),被告並以150元至200元左右之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失竊現場、同款遭竊安全帽商品圖、被告身型及其使用之三輪車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8張

113年度偵字第40223號

5

劉姸萱(提出告訴)

113年5月17日23時11分許

同上

告訴人劉姸萱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黑色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4000元),被告並以150元至200元左右之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6

張文聲

113年5月20日2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

被害人張文聲所有之置放在機車前踏板上之沃狼廠牌、綠色小丑彩繪圖案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3000元),被告並以2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

113年度偵字第39531號

7

鍾暐彤(提出告訴)

113年6月1日4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機車停車格

告訴人鍾暐彤所有之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KYT廠牌、雪怪彩繪圖案全罩式安全帽1頂(價值5000元),被告並以200元代價變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同款遭竊安全帽商品圖、失竊現場、被告使用之三輪車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5張、110報案紀錄單

113年度偵字第40321號

8

賈承澔

113年6月11日1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街○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附有藍芽耳機之WRF廠牌、綠色安全帽1頂(價值6800元)

本署勘驗報告1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

113年度偵字第4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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