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己○○、庚○○、丙○○、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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