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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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