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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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30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410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一○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台灣銀行總行營業部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83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期債票為擔保,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41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