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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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展煌
林展義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被告 陳冠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