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何旺順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 律師被告 李永裕 (原名 李永逸
李永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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