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領政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領政與告訴人古領華為兄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23日17時許,在臺東縣○○鄉○○路○○○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徒手攻擊告訴人至其倒地後,再持用白鐵悶雞桶、磚頭、木棍等物繼續攻擊,致告訴人受有臉部不規則性開放性傷口、胸壁挫傷、頭皮開放性傷口、雙眼挫傷等傷害。嗣於同日17時25分,為據報前往之員警當場逮捕,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古領政業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