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3號債權人 張進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歡樂年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歡樂年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呂俊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函查高雄市楠梓區公所,歡樂年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有最新主任委員變更報備資料,而台端僅提出民國103年6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主任委員為 吳倩倩 之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