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