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44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4年3月27日經上訴人即被告黃世杰收受,上訴人即被告於104年4月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上訴期間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