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楊春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鬧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區○里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26480之8208,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686,171元【計算式:(面積合計8378㎡×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原告應有部分8208/26480=11,686,171元】。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686,17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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