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76號抗告人 劉慶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2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