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 林錦煌 被上訴人 林錦燿
林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鏡明
法官吳芙如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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