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柏丞選任辯護人蔡瑞芳律師
王曹正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柏丞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姚柏丞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非法吸金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嗣分別裁定各自104年1月24日、10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法官於104年5月15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姚柏丞之必要,爰自104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