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壹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9年8月17日向原債權人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迄至100年6月27日止
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且依法公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