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張明賢
被 告 謝忠周
謝良彬
謝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及第四項中關於「台南市六甲地政事務所」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