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曾麗卿
被   告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柳營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世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