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台灣國寶牛樟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屬於簡易事件,依法應先行強制調解程序
,但經本院訂期調解,被告並未到庭,視為調解不成立。是本件
應即進入訴訟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1、2節規定徵收裁
判費。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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