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陳明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靖宜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