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89號原告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告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原名:京稜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晉嘉為被告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京稜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曉芬 ,嗣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變更為張晉嘉,此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79至83、193至201頁),而被告未經合法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晉嘉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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