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方秋琴 訴訟代理人 方憲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079NX00000000│股票│1│88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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