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美惠 (原名: 楊李美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分配款項沖抵情形及順序,倘契約另有約定,併提出相關資料以供釋明。
二、債務人李美惠(原名:楊李美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