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祈煜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祈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祈煜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減刑及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於民國108年10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4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上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