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債權人 趙允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崎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支票票號ND0000000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8年
10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退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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