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樹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樹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樹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樹晴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一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0月18日入監接續接受3案之應執行刑及案與案所處徒刑之執行後(期間曾經保外就醫),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