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佳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佳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佳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9月25日,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4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係於106年2月28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2年),經累進處遇縮刑6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0月28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644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644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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