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
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第37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附表:受刑人張嘉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24日8時20分許│108年4月14日8時11分許││││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採尿往前│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1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1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17號、││││第610號、第752號、第84│第610號、第752號、第84│第610號、第752號、第84││││3號│3號│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日期│108年9月6日│108年9月6日│108年9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日期│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34號。│││②編號1至4號經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8年5月12日8時15分許│106年8月8日7時10分許│108年6月17日10時24分許│││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採尿往前│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17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4│108年度毒偵字第961號、││││第610號、第752號、第84│號│第1188號、第1287號、第13││││3號││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109年度虎簡字第57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第375號││├────┼────────────┼────────────┼────────────┤││日期│108年9月6日│109年3月25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109年度虎簡字第57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第375號││├────┼────────────┼────────────┼────────────┤││日期│108年9月23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①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①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34號。│執字第1318號。│執字第1415號。│││②編號1至4號經108年度││②編號6至9號經108年度│││虎簡字第266號判決定應││虎簡字第303號、第375│││執行有期徒刑1年。││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8年7月22日9時23分許│108年8月17日│108年9月16日16時49分許│││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採尿時起││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6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6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61號、││││第1188號、第1287號、第13│第1188號、第1287號、第13│第1188號、第1287號、第13││││41號│41號│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第375號│第375號│第375號││├────┼────────────┼────────────┼────────────┤││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第375號│第375號│第375號││├────┼────────────┼────────────┼────────────┤││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15號。│││②編號6至9號經108年度虎簡字第303號、第3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