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巧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陳文智」抑或為「凃志
佶」?若有誤繕,應提出更正狀(請附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