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103號原告新北市萬里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練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佑明
許靜玫 被告 李妍嫻 (原名 李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