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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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犯罪日期│95年3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95年2月、3月間某日至95年4│95年2月、3月間某日至95年4│││載為25日)│月28、29日│月28、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418號│度毒偵字第2495號│度毒偵字第24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4號│95年度訴字第1235號│95年度訴字第123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20日│95年8月21日│95年8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624號│95年度訴字第1235號│95年度訴字第1235號││決├────┼─────────────┼─────────────┼─────────────┤││判決日期│95年7月19日│95年9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95年9月26日│││││載為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1│2│├───────┼─────────────┼─────────────┤│罪名│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刑法321條│├───────┼─────────────┼─────────────┤│犯罪日期│95年8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95年11月26日│││載為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9256號│度偵字第2573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96年度易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19日│96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96年度易字第116號││決├────┼─────────────┼─────────────┤││判決日期│96年4月9日│96年4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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