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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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該等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5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毀越門扇夜間侵入住宅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6月30日~同年9月26日│94年6月間某日~同年8月22日│94年8月20日│├───┬───┼─────────────┼─────────────┼─────────────┤│偵│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同左││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12426、13942、15672、16950│479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4│95│同左│││案├─┼─────────────┼─────────────┼─────────────┤│後││字│易│訴││││號├─┼─────────────┼─────────────┼─────────────┤│事││號│1317│141│││├─┼─┼─────────────┼─────────────┼─────────────┤│實│判│年│94│95││││決├─┼─────────────┼─────────────┼─────────────┤│審│日│月│11│1││││期├─┼─────────────┼─────────────┼─────────────┤│││日│30│2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左││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4│95│││期│定├─┼─────────────┼─────────────┼─────────────┤││日│月│12│1││││期├─┼─────────────┼─────────────┼─────────────┤│││日│26│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強制工作3年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