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七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七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罪│妨害公務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0年8月22日至91年8│90年8月22日上午10│90年7月22日晚間│90年7月22日│││月9日止│時45分許│至90年9月14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0年度偵緝字│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檢察署91年毒偵緝│檢察署91年毒偵緝│││1344號、臺灣臺北地│1344號│字第393號│字第393號│││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35號、第││││││17870號、第1875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1年度易字第57號│91年度訴字第2199號││實├───┼───────────────────┼─────────────────┤│審│判決│91年11月8日│91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1年度易字第57號│91年度訴字第2199號││決├───┼───────────────────┼─────────────────┤││確定│92年1月21日│92年2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伍日││└───────┴─────────┴─────────┴────────┴────────┘┌───────┬─────────┬─────────┬─────────┐│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詐欺│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8月9日晚間10時│90年12月31日至91年│91年5月12日至91年8│││10分許│1月17日│月4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2年度毒偵字│察署92年度偵字1892│察署91年度偵字2259│││823號│6號│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4214號、第242│││││15號、第25471號、│││││92年度偵字第979號│││││、第147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165│93年度桃簡字第141│92年度訴字第360號││實││號│號│││審├───┼─────────┼─────────┼─────────┤││判決│92年8月12日│93年3月11日│92年9月1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165│93年度桃簡字第141│92年度訴字第360號││決││號│號│││├───┼─────────┼─────────┼─────────┤││確定│92年9月18日│93年5月1日│93年1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不得減刑││││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