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違反槍砲彈│竊盜│連續施用第│施用第二級│││藥刀械管制││一級毒品│毒品│││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3│││年│月│月│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械管制條例│條第1項│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第7條第4項││條第1項│條第2項│││、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88年1月間│91年6月23│91年7月11│91年8月16││││日│日至91年8│日採尿時起│││││月16日(聲│回溯96小時│││││請意旨誤載│內某時│││││為91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署91年度偵│署91年度毒│署91年度毒│││字第7132號│字第11288│偵字第2169│偵字第2169││││號│、2306號│、230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1年度上更│91年度板簡│91年度訴字│91年度訴字││││(一)字第│字第1138號│第1519號│第1519號││││771號│││││├────┼─────┼─────┼─────┼─────┤││判決日期│92年1月27│91年9月25│92年1月6日│92年1月6日││││日│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上更│91年度板簡│91年度訴字│91年度訴字││││(一)字第│字第1138號│第1519號│第1519號││││771號│││││├────┼─────┼─────┼─────┼─────┤││確定日期│92年3月6日│92年3月24│92年2月17│92年2月17│││││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不得減刑│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壹││││月│月│月又拾伍日│└───────┴─────┴─────┴─────┴─────┘┌───────┬─────┬─────┐│編號│5│6│├───────┼─────┼─────┤│罪名│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月│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5│刑法第330│││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6月19│91年7月31│││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署91年度│││偵字第│偵字第│││15030號│150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後││方法院│院││事│││││實├────┼─────┼─────┤│審│案號│91年度訴字│92年度上訴││││第1696號號│字第2896號││├────┼─────┼─────┤││判決日期│92年7月2日│92年12月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高等法││定││方法院│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92年度上訴││││第1696號│字第2896號││├────┼─────┼─────┤││確定日期│93年1月15│93年1月15││││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不得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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