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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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五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
六、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六、七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5及6、7所示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未經許可無故持│未經許可製造彈│施用毒品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有魚槍罪│藥罪││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0│有期徒刑4月│││││月││├───────┼───────┼───────┼───────┼───────┤│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修正前槍砲彈藥│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刀械管制條例第│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第1│││9條第3項│11條第1項││項第4款│├───────┼───────┼───────┼───────┼───────┤│犯罪日期│80年元月初某│82年7月15日│82年8、9月間起│82年8、9月間起│││││至82年11月4日│至82年11月4日│││││止│止│├───────┼───────┼───────┼───────┼───────┤│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82年度│院檢察署82年度│院檢察署82年度│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3690號│偵字第3690號│偵字第4050號│偵字第4050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3年度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15│83年度上易字第││審││34號│34號│號│1567號││├────┼───────┼───────┼───────┼───────┤││判決日期│83年1月31日│83年1月31日│83年1月21日│83年5月4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3年度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15│83年度上易字第││││34號│34號│號│1567號││├────┼───────┼───────┼───────┼───────┤││確定日期│83年3月2日│83年3月2日│83年2月28日│83年6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貳月│└───────┴───────┴───────┴───────┴───────┘┌───────┬───────┬───────┬───────┐│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9條第1項│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83年2月7日│86年3月27日至│86年8月3日││││86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83年度│院檢察署86年度│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293號│偵字第11553號│偵字第26301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3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易緝字第││審││202號│1327號│487號││├────┼───────┼───────┼───────┤││判決日期│83年5月24日│86年11月21日│86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3年度訴字第│86年度易字第│86年度易緝字第││││202號│3945號│487號││├────┼───────┼───────┼───────┤││確定日期│83年6月21日│86年10月16日│86年12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捌│有期徒刑叁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