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尹敏州股被告丙○○男五選任辯護人鈕則慧律師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乙○○男二選任辯護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甲○○男五被告丁○○男六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一八八號)本院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甲○○、丁○○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