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裁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書將受刑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P122141「0」94號,故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受刑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