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二)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二)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康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陳松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文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0年
2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將屆滿,而自100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於100年4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因本案通緝多年後始經警緝獲,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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