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後天免疫症候群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六五號
自訴人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後天免疫症候群防制條例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以乙○○及甲○○為被告提起自訴,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稽,自訴人雖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審判期日前之訊問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被告聯合報社長即被告丙○○,惟依前開說明,自訴人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