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3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34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16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二、被告丙○○、被告丁○○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六日先行判決,被告甲○○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先行判決,並此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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