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寬榮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寬榮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分別定有明文及解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寬榮(下稱被告)因涉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修正前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藥物藥商管理法第72條第1項罪名提起公訴,經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1年8月1日
101年度訴緝字第49號作成第一審判決,以其犯共同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因被告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於101年9月7日受理移審並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運輸毒品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羈押之。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周寬榮自101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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