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5228號債權人 史怡然
樓債務人 李志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志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為101年5月28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又支票未提出退票理由單,無法以票據關係請求)。
二、債務人李志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之連絡電話。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