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余玉梅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簡純榮
簡信吉 簡信源 簡信祥 呂簡雪美 鄭簡雪雲 簡雪卿 簡麗月 簡鳳英 簡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余玉梅提起本件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3,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2,532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簡純榮等人提起上訴,就判決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規定,核定為2,145,240元(計算式:143,016×15),另就命返還土地及獲有利益部分,經核定利益為614,504元,故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759,744元(計算式:2,145,240+614,5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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