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志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5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豪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志豪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3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逾2年4月,考核其工作成績優,悛悔有據,認顯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6661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7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297
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