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林鶴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鶴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105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5年9月1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林鶴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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