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 曹雨寧
曹亞帆 曹建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曹薰之 (原名: 曹潔君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