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 林啟瑩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國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就起訴狀附件所示解約協議書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違約金債權,對原告於逾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之範圍不存在」,訴訟標的為違約金債權債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數額即解約協議書所列違約金五百九十萬元扣除一百萬元計算,核定為肆佰玖拾萬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被告就附表所列本票,對原告於逾壹佰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為本票債權債務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部分之數額即票據面額五百九十萬元扣除一百萬元計算,核定為肆佰玖拾萬元。
(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玖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零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一千元,尚欠繳裁判費玖萬柒仟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本票詳目┌───┬───┬─────┬──────┬──────┐│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到期日│(新臺幣)││├───┼───┼─────┼──────┼──────┤│林啟瑩│陳國禮│102.05.08│伍佰玖拾萬元│TH││││102.05.28││七三六一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