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上仁 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上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上仁(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訊問後,依原審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05年8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5年8月16日訊問被告後,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之嫌疑重大,且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復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其刑責之重,若判刑確定,衡情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極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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