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國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甲○○
徐房玉 乙○○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王進勝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