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1年度上字第207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78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