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楊玉文
楊玉明
楊玉山
楊鳳金
楊玉梅
楊玉星
楊 陳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年3月11日下午3時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上午
11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楊玉文、楊玉明、楊玉山、楊鳳金、楊玉梅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 楊貴炳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玉星、 楊陳美貴 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楊玉文、楊玉明、楊玉山、楊鳳金
、楊玉梅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貴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玉星、楊
陳美貴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